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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审条例

时间:2012-09-03浏览:1721

一、宗旨
为了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促进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使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设立上海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
二、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依据、条件
1.申请基本条件:
    上海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提出申请。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校纪校规;
(3)认真参加校院和班年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学习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良。
2.评审依据
学校依据《学生手册》对学生的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要求,在每个新学年开始之初对每位注册在籍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给他们具体的、量化的评价。然后根据评奖的比例、名额和综合测评的名次确定可接受评审学生。
3.不能参与评审的情况: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受到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
(3)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
(4)学习成绩绩点小于2.0或当年有重修者;
(5)综合测评德育12分以下者;
(6)文明修身成绩不合格者;
(7)所在寝室卫生未获得“合格之家”标准者。
三、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等奖     30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2%
二等奖     12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10%
三等奖      6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20%
四、奖学金的审核和颁发
各学院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按综合测评的排序和评审条件进行审核,经初评后,在全院听取意见,无异议者汇总至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审核合格以后,各学院再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本奖学金条例将与公派出国留学的选拔挂钩
获一、二等奖学金在外语成绩达到标准后学校将优先推荐公派出国留学。
六、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工作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0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