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部委负责人解读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新政

发布时间:2012-09-25浏览次数:630

        为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 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大学生就业群体。

围绕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委负责人。

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税收优惠扶持范围

问: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十分突出,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就业工作 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 点,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 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

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刚刚公布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新政策,与过去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新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在继续突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鼓励劳动者创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拓展了政策内容和对象范围。与以往政策相比,“新政”具有3个新特点: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人员范围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 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内,体现了政策 的普惠性。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规范。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

问:近几年,大学生创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的税收扶持政策是否也体现了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支持?

答: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这次都被纳 入到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扶持着重支持自主创业

问:我们注意到,这次公布的税收扶持新政将着重支持自主创业。那么,对于大学毕业生创业来说,他们能从新政中获得哪些优惠?

答:《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 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创业者而言,新政策实施后,他们将具体能享受到的优惠是: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问:作为一项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那些提供相应就业岗位的企业,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加规范

问:在具体操作上,新税收优惠政策在管理方式上将如何体现规范性?

答:新政策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 合起来。同时,通过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管理、设置行业限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 管漏洞。

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问:我们注意到,此次公布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都须持有相关凭证,请问,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将如何申领?

答: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须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 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通知》中规定的国企下岗失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等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 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 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问:此次公布的税收优惠新政有没有具体期限?

答:《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 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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