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2017年9月修订)
发布人:组织员  发布时间:2017-09-15   动态浏览次数:4677

一、宗旨

  为了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促进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使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设立奖学金。

二、奖学金的评审依据、申请条件

1、评审依据

  学院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以及《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单行本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实施办法,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校纪校规;

3)认真参加学校、学院、年级和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学习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良。

3、不能参与评审的情况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受到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

3)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

4)当年绩点小于2.0或当年参与综合测评评定的课程初考有不及格者;

5)综合测评德育成绩小于12分者或体育成绩小于3分者;

6)综合测评总分低于60分者;

7)智育成绩位于年级专业排名50%之后者;

8)未经学校允许不参加文明修身者或文明修身不及格者;

9)学生当年所获社会实践章小于40个者。

10)旷课三次(含三次)以上取消资格。

注:1、参与奖学金评定的课程以当年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为准,其中文修、副修、任选、限选、考查类课程计入奖学金评定资格,但不计入奖学金智育课程计算范围;

2、当年课程无绩点,奖学金等第评定不受绩点要求限制;

3、当年无考试课程,考查课成绩按照考试成绩等第计算;

三、奖学金的评定操作方法

1、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奖学金评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综合测评要求:全额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数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第一,并在85分以上,各方面表现积极。一等至三等奖学金根据综合测评排序进行评定,综合测评分数相同情况下,智育成绩高的同学优先考虑。综合测评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四舍五入)。

  绩点及智育成绩要求:全额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3.5及智育成绩90以上;一等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3.0及智育成绩80以上;二等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2.5及智育成绩75以上;三等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2.0及智育成绩70以上。

专科奖学金评定按以上要求执行,但不考虑绩点(专科没有绩点要求)。

2、关于设立全额奖学金的说明

  为鼓励同学努力学习,学院特在每年级和每个专业设立全额奖学金1名,中外合作专业全额奖学金额15000元,非中外合作专业全额奖学金额5000元。

3、奖学金评定比例的说明

  奖学金的评选按专业进行,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严格按照全额奖学金或一等奖2%、二等奖10%、三等奖20%的比例进行评定。全额奖学金占一等奖的比例。(全额与一等奖学金名额四舍五入,其他不四舍五入)。

4、出国、转出本学院专业同学奖学金的评定说明

  出国同学不计入该学年参与奖学金测评的总数。出国同学参与出国前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出国留学后,因国外学习的成绩无法认定和无法进行综合测评,故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转出本学院专业同学可以参与前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5、奖学金由学校财务统一操作进银行卡。

6、学院根据财务状况,可以对奖学金金额进行调整,但不低于学校标准。

7、学院对参评奖学金的同学进行审核并公示。

8、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如下:

 a) 中外合作专业

奖 项

金 额

占学生数比率

综合测评要求

智育及绩点要求

备 注

全额奖

或一等奖

15000

6000

2%

根据综合测评总分排序,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智育成绩排序。全额奖学金要求综合测评总分85分以上。

智育90当年绩点3.5及上

智育80当年绩点3.0及以上

全额奖占一等奖名额。

二等奖

2400

10%

智育75当年绩点2.5及以上

三等奖

1200

20%

智育70当年绩点2.0及以上

b) 普通专业

奖 项

金 额

占学生数比率

综合测评说明

智育及绩点要求

备 注

全额奖

或一等奖

5000

3000

2%

根据综合测评总分排序,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智育成绩排序。全额奖学金要求综合测评总分85分以上。

智育90当年绩点3.5及以上。

智育80当年绩点3.0及以上

全额奖占一等奖名额

二等奖

1200

10%

智育75当年绩点2.5及以上

三等奖

600

20%

智育70当年绩点2.0及以上

四、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

3、本条例中第二项第三条不能参与奖学金评审情况,其中第十条,旷课三次(含三次)以上取消资格。从20179月开始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

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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