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3-11   动态浏览次数:972

20117月修订)

一、评选条件

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表现突出的毕业生。要求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获得一、二等奖学金者,入学以来各门主课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茅,没有不及格(初考),毕业论文(设计)有较高水平,本科生必须获得学士学位,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2. 同等条件下,荣获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自愿赴西部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评选。

二、评选名额

本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专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3%

三、评选程序和时间

由毕业生所在各学院评审、公示、推荐,经学校评审、公示后,报市教委审核后决定。一般情况下评选工作在3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市教委通知为准)。

四、评选材料

参评学生和选送学院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审核“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表格一式两份,另附其他佐证材料(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各类获奖、评优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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