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的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5-10   动态浏览次数:1355

关于评选“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的实施办法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学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推进学校素质教育进程,每学年度结束前在应届毕业生中进行“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比。

一、    参评对象

全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   评选名额

本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5%,专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0%。

评选工作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评选人数要严格控制在额度内。

三、   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遵守“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学生中起带头作用。 

2、自觉遵纪守法,未受过学校行政处分,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诚实守信。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获得二次以上(包括二次)专业奖学金者,没有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有较高水平,本科生必须获得学士学位。

4、 同等条件下,荣获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师大之星”等称号、自愿赴西部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评选。

四、评选程序

1. 各二级学院须严格按照评比条件,组织落实评比工作,并按时将初选名单及“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表格一式两份,另附其他佐证材料(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各类获奖、评优证书)一份。

2. 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后的名单报校评审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如公示有异议,则在调查清楚后根据事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五、评选时间

一般情况下春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11月进行,秋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4月进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工作部(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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