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27   动态浏览次数:1689
一、评选条件
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表现突出的毕业生。要求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获得一、二等奖学金者,入学以来各门主课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茅,没有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有较高水平,本科生必须获得学士学位,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2. 同等条件下,荣获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自愿赴西部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二、评选名额
本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专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3%。
三、评选程序和时间
由毕业生所在各学院推荐,经学校评审后报市教委审核后决定。请看附件具体通知。
四、评选材料
参评学生和选送学院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审核“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表格一式三份,另附其他佐证材料(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各类获奖、评优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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