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学生考勤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2-10   动态浏览次数:2123
  为贯彻严谨治校的精神,加强学生管理,保证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院风、班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习成绩,以校《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考勤条例如下:

  一、学生开学时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教学活动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的,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的,均以旷课论处,按学籍管理规定和奖学金评审条例处理。

  三、请假必须填写“学生请假条”,按规定由辅导员签字后交给任课老师。除急病或紧急情况,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之内办理补假手续。请假三天之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需由学院相关领导批准。

  四、病假,学生须提供相关病例证明复印件,然后到辅导员处开具“学生请假条”,任课老师以“学生请假条”和相关病例证明复印件进行请假认定。如无法提供相关病例证明复印件,则辅导员不做开具,由任课老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五、各班要建立班级考勤小组,由学习委员专人负责,同时,可由班长、团支部书记或者培养对象(预备党员)组成监督小组抽查学习委员考勤的登记情况,如发现未登记或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者,可在年终学生干部考核时对其工作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每周开班团例会的时候,考勤员应当将本周考勤情况上报至年级管理委员会。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0日制定之日开始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3年12月

 
版权所有 © 上海师范大学 沪ICP备05052062 103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