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经济价值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提升而与日俱增,但也会与传统的立法有所冲突,产生一系列商业纠纷,主要包括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纠纷和违反Roberts协议的违约纠纷两大类型。尽管美国Perfect 10 v.Google案和我国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案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但关键在于法院对数据挖掘行为是否达到智力创造的认定。传统的著作权在大数据时代下可能成为知识创造和信息传播的阻碍,应做出适当调整,立法者需要考虑一个平衡点。从契约角度,Robots协议作为互联网企业保护自身信息优势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互联网精神,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企业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市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而伤害私益时,保证损害在合理的范围内,划定合理范围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