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树立“以生为本”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毕业班学生的补考及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夜大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班学生的补考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招生时公布)的最后一学期所开课程(含重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践等)不及格(含缓考),在学习年限结束前一个月内予以补考,成绩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记载,补考及格者予以毕业,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办理结(肄)业手续。
二、延长学习年限
凡夜大学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以招生时公布为准)结束时,仍有少量课程没有达到毕业的要求或本人要求重修,则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1.申请原则
(1)学生为夜大学在籍应届生,在校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2)申请修读的课程必须是培养方案计划规定并继续开设的课程;
(3)申请修读的专业必须以下一届继续招生为前提;
(4)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5)学生有能力完成所申请的修读课程;
(6)本人自愿申请;
2.申请办法
(1)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
(2)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学生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并办理相应手续;
(4)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结果返回学院,并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安排好相应的班级,学院通知学生准时参加学习;
(5)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为一年;
3.申请和受理时间
申请时间一般为: 6月中旬(秋季毕业)和12月中旬(春季毕业)
4.管理办法
(1)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为在籍学生,除不能办理学籍变更和不参与夜大学的优秀学生评选外,其他同在校生要求一样;
(2)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相关学院安排跟随同专业下一年级班级管理;
(3)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根据课程学分按时交纳重修费,若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不按时交纳重修费者,将取消延长学习年限资格,按毕(结、肄)业处理;
(4)重修课程成绩已符合毕业条件,可提出毕业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但必须按上海市教委规定时间打印毕业证书。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办毕业手续;
5.不予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几种情况:
(1)学生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过学校或公安部门行政处分;
(2)学生没有能力继续完成学业的(含身体、经济、时间等);
(3)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
(4)学生申请修读的课程为非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无法开设的课程;
(5)下一届不再招生的专业;
(6)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间;
(7)已办理毕业或结(肄)业手续者;
三、附则
1、本规定经学校继续教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其他规定中与本规定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3、特殊情况由学校讨论决定;
继续教育学院
201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