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超期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已超最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不能毕业者应予以退学的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最长修业年限
休学、延长学习期限计入最长修业年限;保留入学资格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我校各类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分别为:
博士研究生6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8年(从硕士入学年算起)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5年
学制为两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4年
学制为两年半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4年半
学制为三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5年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5年
二、予以退学流程
校院两级对超最长修业年限研究生名单进行梳理、核对,并书面通知学生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接到处理意见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申辩申请。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院网站公示30日,若仍无音讯的,视作通知已送达本人且无异议。
学院在收到学生申辩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审核小组(3至5人)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未按时参加陈述和申辩的学生视为放弃申辩权利。根据审核小组对学生陈述的评议意见,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形成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查,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研究生须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退学决定公告期满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12月6日
附件1:拟处理意见通知.docx
附件2:学生申辩记录及拟处理意见.docx